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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备案代办流程示意图: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三、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开件)(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全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
七、受理机构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制作《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制作《企业标准备案补正通知书》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备案,制作《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八、受理机构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云南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pbh.yn.gov.cn/)和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ynwsjd.cn/)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因涉及商业秘密、企业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
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受理机构留存一份,发还企业一份。
九、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标准到期前2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延续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过期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延续备案。
十一、企业标准备案后,备案企业的名称、主体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修改。发生印刷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申请修改。
企业填写《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备案并公布。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在注销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况:
(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自动放弃延续备案的;
(二)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三)备案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或修订,没有及时进行,被监管部门发现的;
(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现并建议注销的;
(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现的;